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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停播”被索赔20万 法院:违约金过高不受保护

www.yingfu001.com 2022-02-19 02:18 工人日报我要评论
  网络主播“停播”竟被索赔20万元
  
  法官提醒平台: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将不受法律保护
  
  李某与某传媒公司在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签订协议后,李某开始在该平台当主播。
  
  后来,李某因病停止工作。为此,该传媒公司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20万元。日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该案提醒平台企业,与主播签订演艺经纪协议时,不能“漫天要价”,过高的违约金可能不受法律保护。
  
  【案情回顾】
  
  2019年7月8日,某传媒公司与李某签订《主播演艺经纪协议》,约定双方合作期限为两年,李某“每月在互联网演艺平台进行演艺直播的日平均时长不低于6小时,每月在互联网演艺平台进行演艺直播的天数不低于26天”,“如一方单方提出解除本协议或无故不履行本协议要求之义务(一个月为期限),应向另一方赔偿违约金20万元”。
  
  2020年11月,李某停播,拒不履行合同。公司认为,按照合同约定计算,李某应支付违约金40万余元,公司综合李某直播期间的收入等其他情况,酌定主张违约金20万元。
  
  【庭审过程】
  
  法庭上,李某认为,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过高。首先,他与该传媒公司签订的《主播演艺经纪协议》是格式合同,没有经过任何协商过程。2020年3月自己因身体不适向公司提出请假,后因身体状况恶化提出了辞职申请。但是公司采取互相推诿的方式拒绝答复其辞职请求。而且公司并未对李某进行过任何的培训、包装或推广。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无证据显示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李某单方提出解除合同,违反合同约定。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虽然双方在《主播演艺经纪协议》中约定,如一方违约,应向另一方赔偿违约金20万元。但法院认为,公司的损失主要为其对李某的投入以及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的预期可得利益。本案中,公司对被告的投入并不显著,同时,公司预期可得利益的多少取决于多方面的因素,包括该公司的经纪能力、资源,主播的资质甚至机遇,行业的发展等等,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
  
  鉴于李某提交就诊病历,证明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实出现心律失常等症状,不适宜长期从事案涉的演艺活动,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对李某违反演出时长的情况知晓且未提出相反意见。
  
  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综合考虑涉案合同的性质、投入成本、履行情况及违约造成的损失等因素,原告主张违约金 20 万元明显过高。一审法院判决,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传媒公司支付违约金2万元。
  
  公司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审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法官指出,本案中,李某确实存在违约行为,但该公司主张违约金 20 万元明显过高,虽然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但因该约定违反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故不受法律保护。

  违约金的定义
  
  违约金,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按照合同的约定,为其违约行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一般分为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违约金,两者均属于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在数额限制上,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按约定支付违约金,但存在过高于损失需要适当减少或过低于损失需要适当增加时,计入担保范围的违约金应当以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确定的数额为准。违约金的标的物通常是金钱,但是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
  
  违约金的分类
  
  1、依据违约金产生的根据,可以将违约金分为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违约的情形和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数额。当事人一方只要发生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况,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数额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为约定违约金。《民法典》第588条仅规定了约定的违约金。约定违约金主要适用于合同之债,但就法定之债也不妨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可能表现为不同的形式,可以约定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根据约定违约金的目的,可以将违约金区分为赔偿性的违约金、惩罚性的违约金和责任限制性违约金。在界定是赔偿性的违约金还是惩罚性的违约金时,首先看当事人的目的,一般而言,如果约定了明显高额的违约金,或者违约金不排斥继续履行或者法定的赔偿损失,则可以认定为惩罚性的违约金,或者约定违约金至少部分具有惩罚性。《民法典》第588条规定的违约金以赔偿性的违约金为原则当事人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推定为赔偿性的违约金。
  
  3、根据是否针对特定的违约行为,可将约定违约金分为概括性的和具体性的。概括性约定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对违约行为不作具体区分,概括约定凡违约即支付违约金。具体性约定违约金,是指当事人针对不同的违约行为所约定的违约金,如债务不履行违约金、债务部分履行违约金、债务迟延履行违约金等。例如,针对迟延履行约定的违约金,不适用于其他根本违约的情形。
  
  约定违约金的调整
  
  1、司法酌增。《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第一分句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对比《合同法》第114条中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上述规定明确规定了司法酌增规则。
  
  2、司法酌减。《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第二分句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对比《合同法》第114条中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上述规定明确规定了司法酌减规则。根据自愿原则,当事人有权约定违约金,但是,如果任由当事人约定过高的违约金,在有些情况下,无异于鼓励当事人获得不公平的暴利,也可能促使一方为取得高额违约金而故意引诱对方违约。因此,《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规定了司法酌减规则,以在意思自治、形式自由的基础上协调实质正义、个案公平,平衡自愿原则和公平、诚信原则之间的关系。此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适当减少违约金数额,但并非应当适当减少。在判断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以及调低的幅度时,一般应当以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为基准。司法实践中对此掌握的标准一般是,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但对此不应当机械主义,若避免导致实质上的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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