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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位人大代表:打击冒名结婚深化诉源治理

www.yingfu001.com 2022-03-10 16:31 正义网我要评论
  “冒用他人信息进行婚姻登记,不仅直接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还会严重破坏婚姻登记秩序,这也从侧面反映出社会治理的盲点堵点所在。”今天上午,谈到福建省检察机关办理的姚某诉福建省某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检察监督案,全国人大代表、福建省律师协会名誉会长、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洪波记忆深刻,“这起案件入选了最高检第三十批指导性案例,还推动了一份文件的出台。”
  
  洪波代表说的这份文件,是2021年12月31日最高检会同最高法、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针对故意使用虚假身份信息或者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婚姻登记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从制度上打通司法与行政衔接的堵点,合力解决冒名婚姻登记问题。
  
  “公民遭遇‘骗婚’‘被结婚’后,如果这种婚姻关系不能及时撤销,当事人真正想结婚时就会无法办理结婚登记。此外,因该婚姻关系所产生的名誉、财产、债务、继承问题,都会给当事人的生活带来巨大影响。”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主任黎霞认为《指导意见》的出台,将有助于解决因制度缺失而使婚姻登记造假治理陷于困境的难题。
  
  “冒名婚姻登记行为会引发行政争议案件,进而影响群众对政府部门公信力的评价。”全国人大代表、福建省南安市省新镇省身村党委书记吴金笔认为,《指导意见》提供了解决此类矛盾纠纷的法律救济渠道。
  
  “删除错误婚姻登记信息需要民政、公安、检察、法院等多个部门的协调配合,《指导意见》规范、压实了各部门职责,凝聚了社会治理合力。”“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充分显示了检察机关以‘我管’促‘都管’,解民忧、破难题的信心和决心。”全国人大代表、甘肃中医药大学药学院教授郭玫和洪波代表纷纷为《指导意见》的出台点赞。
  
  那么,在《指导意见》的基础上,检察机关如何深化诉源治理?
  
  洪波代表、吴金笔代表一致认为,《指导意见》给了司法和行政机关一个明确的行动指南,在此基础上对这类案件进行探索研究,做到源头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无疑是办理这类案件的最好方式。
  
  黎霞代表建议,“完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对冒名顶替或弄虚作假办理婚姻登记行为予以规制,明确冒名顶替或弄虚作假办理婚姻登记的行为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要进一步与公安、法院强化衔接配合,严厉打击骗婚、诈婚涉嫌的犯罪。此外,司法机关和民政部门也应共同落实普法责任,帮助人民群众准确识别骗婚犯罪,引领全社会形成正确的婚姻观。”郭玫代表补充道。
  
  关于印发《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民政局:
  
  为妥善有效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引发的各类纠纷,维护婚姻登记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节约行政成本和司法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婚姻登记条例》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制定了《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民政部
  
  2021年11月18日
  
  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
  
  一、人民法院办理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类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案情实际,以促进问题解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目的,依法立案、审理并作出裁判。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办理婚姻登记类行政案件,应当结合具体案情依法认定起诉期限;对被冒名顶替者或者其他当事人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但最长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认定后认为应当撤销婚姻登记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发送撤销婚姻登记的司法建议书。
  
  二、人民检察院办理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类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依法开展调查核实,认为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裁判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提出监督纠正意见。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发现相关个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线索、监督立案查处。
  
  人民检察院根据调查核实认定情况、监督情况,认为婚姻登记存在错误应当撤销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发送检察建议书。
  
  三、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的报案、举报,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犯罪事实,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经调查属实的,依法依规认定处理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四、民政部门对于当事人反映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办理婚姻登记,或者婚姻登记的一方反映另一方系冒名顶替、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应当及时将有关线索转交公安、司法等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
  
  民政部门收到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事实认定相关证明、情况说明、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等证据材料,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撤销相关婚姻登记。
  
  民政部门决定撤销或者更正婚姻登记的,应当将撤销或者更正婚姻登记决定书于作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同时抄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
  
  民政部门作出撤销或者更正婚姻登记决定后,应当及时在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中备注说明情况并在附件中上传决定书。同时参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存档保管相关文书和证据材料。
  
  五、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等文件要求,及时将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纳入婚姻登记领域严重失信当事人名单,由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惩戒。
  
  六、本指导意见所指当事人包括:涉案婚姻登记行为记载的自然人,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办理婚姻登记的自然人,被冒用身份证件的自然人,其他利害关系人。
  
  七、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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