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为牟取私利,在朋友圈发消息谎称有能力为他人代办公租房、代办京户、代上京牌,并承诺办理不成功钱款全额退还,以签订合同或口头约定的方式共骗取170余名“代理费”共计2800余万元,大部分钱款被其挥霍。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肖某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41万元。
据介绍,2017年6月,肖某在朋友圈看到某信息咨询公司法人发布的“代办公租房”广告后,便开始仿照该公司开展代办公租房的业务。肖某谎称自己发小的父亲家中“有关系”,在朋友圈发广告招揽客户,但肖某并没有代办公租房的资质和能力,实则是以欺诈的方式与被害人签订合同并收取费用。随后肖某还发展了代办北京户口、北京车牌等多项业务。众多被害人发现被骗后要求赔偿损失,肖某因无力偿还只能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截至案发时,肖某共骗取170余名被害人“代理费”共计2800余万元,大部分钱款被其挥霍。
法院经审理查明,肖某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了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两项罪名,故依法判决肖某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1万元。追缴被告人肖某违法所得退赔各被害人。一审宣判后,肖某表示服从一审判决,不再上诉。
诈骗罪的定义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欺骗行为
欺骗行为的内容是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现实生活中,诈骗罪的欺骗手段是多种多样的,有语言欺骗也有文字欺骗等。
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
欺骗行为必须使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即使受骗者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骗行为的成立。需要注意的是,认识错误必须是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
使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处分财产的具体表现通常有直接交付财产、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承诺免除行为人的债务等。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宜认定为诈骗罪。
行为人或者第三者获得财产
欺骗行为使对方处分财产后,行为人或第三者获得财产。获得财产包括两种情况:一时积极财产的增加,如将被害人的财物转移为行为人或第三者占有,或者获得债权等财产性利益;二是消极财产的减少,如使对方免除或者减少行为人或第三者的债务。
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我国刑法要求诈骗罪的既遂情形是欺骗行为导致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或者导致发生了财产损失的紧迫危险。其中的被害人不仅包括自然人,而且包括单位与国家。比如,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成立诈骗罪。
责任形式
本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同时,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