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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卖掉“自家野生”桢楠树被公诉 引发三大争议

www.yingfu001.com 2022-02-19 02:25 红星新闻我要评论
  四川省乐山市沐川县农民张某某将自家一株野生桢楠树以1500元的价格出售,被沐川县人民检察院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提起公诉。经鉴定,被伐林木为樟科楠属楠木,为天然林,蓄积为1.315立方米。
  
  2月7日,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了案件起诉书。沐川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张某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买家廖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两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农民卖掉“自家野生”桢楠树被公诉 引发三大争议
起诉书
  
  该案在网上引发争议,有网友表示,“自家的树是私有财产,为什么要被提起公诉呢?”“‘自家’和‘野生’,不矛盾吗?”
  
  红星新闻记者采访了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和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蓝天彬律师,对相关争议进行解读。
  
  争议1:出售的桢楠树是否为私有财产?
  
  有网友认为,张某某出售的是“自家”的桢楠树,属于其“私有财产”。
  
  对此,林小明律师告诉红星新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对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范围、非法移栽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理解与适用等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古树名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植物,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
农民卖掉“自家野生”桢楠树被公诉 引发三大争议
 
 
农民卖掉“自家野生”桢楠树被公诉 引发三大争议
网友的留言
  
  《批复》还指出,根据《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野生植物限于原生地天然生长的植物。人工培育的植物,除古树名木外,不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而按照《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名木是指国内外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由此,如果当事人没有按照规定办理相应采伐许可,并未按照批复处理采伐或出售,其行为已涉嫌犯罪。
  
  蓝天彬律师表示,村民对自留地或者自留山有使用权,享有在自留地里种植农作物和在自留山上种植林木的权利。但是,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规定,楠木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也就是说,涉案树木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私人不能随意采伐。
  
  争议2:“自家”与“野生”是否矛盾?
  
  前述起诉书显示,张某某将“自家一株野生桢楠树”出售。不少网友存疑,如何判定自家自留地内的树木,是否属于可以采伐或出售的范围?
  
  “并不矛盾。”林小明律师说,根据《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名录》显示,樟科楠木属是国家二级珍贵树木,不得非法采伐、毁坏或者非法收购、出售或运输。由此可知,自家与野生并不矛盾。自留地或自留山上人工种植的林木,如果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名录》则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并得到批准后才能处理,否则就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
  
  林小明律师还称,至于如何判定自留山或自留地上生长的树木是否属于可以采伐或出售的范围,则需要比照《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名录》来进行确定,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并获得批准后方能处置。
  
  蓝天彬律师则表示,自家自留地或自留山上生长的树木,一般是属于自己的私有财产。但有些村民的自留地或者自留山上可能自发生长出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这是不能随意采伐的。如果对于是普通树木还是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拿不准,可以咨询林业主管部门。另据《森林法》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争议3:出售的桢楠树数量仅为一株,为何触犯法律?
  
  有网友不解,张某某仅出售“一株”桢楠树,售价1500元,数量少、价格低,这也触犯了法律?
  
  对此,蓝天彬律师认为,根据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应予立案追诉。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也就是说,非法采伐或者出售一棵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就可以立案追诉。”
  
  而至于非法采伐或者出售多少棵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获利多少,是量刑的考虑因素。
  
  “实践中,有些村民确实不知道哪些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因此也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蓝天彬律师说,“同时,针对有些当事人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有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等情节,司法机关也可以考虑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缓刑,本着惩治与教育并举的政策,争取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林小明律师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行为“情节严重”:(1)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3株以上的;(2)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的;(3)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林小明律师还称,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他解释,“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
  
  因此,嫌疑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没有法律规定上的障碍,其采伐株数及获利情况在所不问。根据当事人非法采伐的楠木蓄积为1.315立方米可知,其行为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程度,属于量刑需要考量的内容。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2000.11.22 法释[2000]36号)
  
  为依法惩处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 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 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 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 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情节严重”:
  
  (一)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 木死亡三株以上的;
  
  (二)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的;
  
  (三)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八条 盗伐、滥伐珍贵树木,同时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 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六条 单位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 之罪,定罪量刑标准按照本解释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解释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
  
  本解释所称“幼树”,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
  
  滥伐林木的数量,应在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
  
  处罚
  
  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行为“情节严重”(1)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3株以上的;(2)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的;(3)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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